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分配及支用要點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由學校統收後,以下列方式分配予學院及各系所:
一、學院所屬各級單位計畫,學校實收之行政管理費總額,超過總計畫金額6%的部分由學校分配50%,所屬學院分配15%,各執行單位分配35%。
二、學院所屬各級單位計畫,學校實收之行政管理費總額,學校分配100%。
執行單位如為本校專業學院內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者,其獲分配之行政管理費分配予專業學院統籌。

本校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之支用除依產學合作機構及委辦機關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外,得應用於下列用途,其範圍如下:
一、因協助研究計畫執行需要之相關人事費用。
二、水電、電信、文具及耗材等費用。
三、因教學研究需要,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座、參與會議、合作研究或實驗指導之相關費用。
四、因教學研究所需之儀器設備、圖書、耗材、文具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改善實驗室或實習場所安全衛生之費用。
六、其他與學術研究有關且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