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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師評鑑業務說明

教師評鑑準則適用對象

10381日起,本校所有專任教師均適用新法標準。(教師評鑑辦法、教師評鑑辦法各學院系所應行注意事項)

(請登入本校校務行政入口網/教師評鑑系統進行操作)

 

貳、教師免接受評鑑(申請表)

一、本校講師、助理教授受評鑑前三年內;副教授、教授受評鑑前五年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當次免接受評鑑

          (擔任本校講座教授者。

          (獲本校教學傑出獎者。
                    (三) 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
                    (四) 應受評鑑之次二學期內即退休者。
                     (五) 獲教育部師鐸獎者。

教授之研究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國家文藝獎或行政院文化獎者。

         (三)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並經本校認可者。   

         (四)  獲國科會(原科技部)專題型研究計畫(含產學合作計畫)研究主持費  (下稱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十五次以上(獲國科會﹝原科技部﹞甲種研究獎可抵一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傑出研究獎可抵三次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且計畫執行期限須達一年以上,每年最多以一件計。

前項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通過標準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調整過程如下:

1.      一百零五、一百零六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一次。

2.      一百零七、一百零八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二次。

3.      一百零九、一百一十年度提出申請者:十三次。

4.      一百十一、一百十二年度提出申請者:十四次。

5.      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提出申請者:十五次。

  教師獲本校教學優良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一次(教學傑出獎一次得折抵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三次),惟教學優良獎與獲獎同一年度之研究主持費不得重複採計。教學傑出獎與獲獎當年度起三年內之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亦不得重複採計。

 

教授之教學表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十五次以上(一次教學傑出獎可抵三次教學優良獎)。

 

教授之藝術類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校規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至一百一十三年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 個展:於國外或本校師大美術館或本校認可之國家級展場或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內公私立機構優質展場所舉辦之個展採計一次(每次展出至少平面作品十五件以上、立體作品七件以上、綜合作品三件以上未展出之作品);惟於國外國家級或本校師大美術館或國內五大展場(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臺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主辦之個展,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一次最多可折抵三次。

          (二) 策展:須為主策展人,所策展之參展國家應為三國以上得採計一次。

          (三) 典藏:作品獲本校師大美術館或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內政府機構(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畫廊、國立臺灣美術館、臺北市立美術館、高雄市立美術館)或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國外公私立優質機構典藏的作品,並獲有典藏證明文件,每件作品採計一次。

          (四) 獲獎:獲國際性專業競賽獎項並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採計一次 (每次獲獎須為不同作品);獲吳三連獎或中山文藝獎者一次可折抵二次;下列專業國際競賽獲前三名者,獲獎一次可折抵三次:           

1.視覺設計類:Art Directors ClubADC)、Design and Art DirectionDAD)、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Graphic Design AssociationsIcograda / ico-D)認可、The Type Directors ClubTDC)。

2.產品設計類:iF International Forum Design(德國iF)、red dot(紅點)、Good Design AwardG-Mark)、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 IDEA)。

3.動畫類:美國ACM SIGGRAPH電腦動畫展、法國安錫動畫影展、奧地利國際電子藝術競賽、澳洲墨爾本國際動畫影展。

4.美術創作類:國際知名雙年展,並經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

 上開個展、策展、典藏或獲獎得相互累計,惟每年最多以一場次計。

 上開競賽獎項前三名名稱若非以一、二、三名或金、銀、銅獎項呈現者,由本校組成相關委員會審查通過。

 

教授之音樂類展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校規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至一百一十三年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   獨奏、唱會、獨舞 :除伴奏樂器/助奏外,無協演人員,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二) 室內樂 :全程參與十人以內之室內樂,二場次得採計一次。

            (三) 協奏曲:與職業樂團合作一首,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四) 交響樂團:管弦樂皆需為各部首席,且全程參與演出,四場次得採計一次。

            (五) 歌劇、音樂劇、神劇、戲劇、舞蹈中擔任主要角色: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六) 作曲/編舞:作曲十五分鐘以上之大型作品;編舞三十分鐘以上之大型作品,演出人員皆需至少四人(),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七)   指揮:全場指揮職業樂團或獲得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該場次演出活動,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八)   導演:一場次得採計一次。

            (九) 指導學生獲得具有國際認證等級之表演藝術類獲獎者,一次得採計一次。      

上開音樂展演須於國外或國內直轄市級以上場所主辦,且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不同曲目。

 

教授之體育競賽得獎(含指導本校選手參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比照本校規定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費免評鑑次數,自一百零四年起由十次每二年調高一次,至一百一十三年達十五場次者,得申請終身免接受評鑑:

(一) 達到參加奧運獲前三名者,得採計四次。

(二) 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二次:

1.參加奧運獲前四至八名者。

2.參加亞運獲前三名者。

3.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會員國達二百個以上,每四年舉辦一次之世界 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4.參加奧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5.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一名者。

(三) 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一點五次:

1.參加世界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2.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前二名者。

3.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4.參加非奧運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二名或三名者。

5.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6.參加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四) 達到下列國際賽會成就者得採計一次:

1.參加世界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2.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第三名者。

3.參加國際學校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4.參加東亞運動會獲第二名者。

5.參加非奧運、亞運正式競賽世界正式錦標賽獲第三名者。

6.參加非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7.參加世界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前二名者。

8.參加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9.參加亞洲青年正式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10.參加亞洲錦標賽獲前三名者。

(五) 達到下列國內賽會成就者得採計零點五次:

1.參加全國運動會獲第一名者。

2.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獲第一名者。

3.參加教育部核定辦理之大專校院運動聯賽暨錦標賽最優級組獲第一名者。

指導本校選手參賽資格係指由本校體育室或全國性體育組織正式發聘為該選手所屬代表隊教練。

                            每賽會換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