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部來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應由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護理師、護士或醫師為之,詳如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8月25日臺教高通字第1140088221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41666600號函辦理。
二、人體研究所需之血液,其取得方式之一,為自人體靜脈或動脈抽取; 而採集靜脈或動脈血液( 以下簡稱抽血),係醫事專業技術,應由接受相關抽血訓練,且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專業人員為之,尚不因抽血係為診斷、治療或人體研究而有不同。觀諸醫事檢驗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所定各該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範圍,與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護理師、護士或醫師均受過抽血之相關訓練,從而得從事抽血者,即應由上開醫事人員為之,始能保障接受抽血者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並符法制。
三、本校如執行人體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血液採集,應依上開規定嚴加遵循,以確保研究程序符合法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