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項】教育部第69屆學術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22日臺教高(五)字第1132202965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本案申請對象為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申請領域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
四、依旨揭獎項設置辦法規定(如附件2),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五、請符合申請資格且擬由本校校長推薦者:經學院及一級單位初審推薦,並於113年12月6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將推薦書(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電子檔並併同檢送英文簡介)及送審著作(含PDF格式電子檔)紙本各1式6份及電子檔1份送至本校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進行外審後再簽陳推薦,另請各推薦學院及一級單位一併提供相關領域建議外審委員名單3-5名(須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同等學術地位之學者),俾利辦理後續外審事宜。
六、因教育部規定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至多以4人為限,爰請符合申請資格且擬由本校校長以外之推薦人予以推薦者,亦於113年12月6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先電告本校研究發展處承辦人張先生(校內分機1324),以利統計各類科申請人數,並請於113年12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備齊申請資料送至研究發展處,俾利彙整報部。
七、檢附第69屆學術獎推薦書中英文版、學術獎檢核表、學院外審委員名單及學術獎資料夾命名原則(如附件3、4、5、6、7)各1份,推薦書填表時請依教育部來函說明五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