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4 年6 月23 日以臺教技( 三) 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23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及114年9月1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016號函辦理。
二、本校114年9月12日師大研推字第1140035517號函諒達。
三、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修正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以學校名義與合作機構簽約;另就契約應載明事項明定產學合作涉及土地或建物應遵循之規範,包含需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情形,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涉及興建建物者,公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第六條:修正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合作機構之評估及選定時,應建立評估機制並派員至合作機構辦理評估。
(三)第六之一條:修正辦理校外實習產學合作契約應載明事項,明確規範學校與合作機構應為學生投保相關保險類型及明定實習場所。
(四)第六之二條:增訂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之條件。
(五)第十一條:增訂過渡規定明定校外實習合作機構應符合條件之施行日期為 115年2月1日。
四、旨揭辦法修正總說明、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如附件。
五、本案已於114年10月15日以師大研合字第1141027215號函轉知本校各單位(電子公布欄公文)。
六、本案承辦人:研發處產合組董怡伶小姐(分機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