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115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徵求,自即日起至115年1月12日(一)上午10時前受理線上申請
一、依國科會114年11月17日科會產字第1140081346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執行期程
1.自115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申請人可依研究議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及開發時程規劃,評估申請單年期或多年期計畫(三年為限)。
2.本計畫多年期採分年核定,且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
(二)申請程序:請師長於115年1月12日(一)上午10時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請系所於115年1月12日(一)下午3時前線上確認並列印申請名冊1份,經主管核章後,連同申請人「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檢核表」及「本校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利益迴避聲明書」一併送至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俾利依限彙整函送國科會。
(三)合作企業
1.資格規定:
(1)合作企業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為原則。
(2)不得為陸資企業或陸資投資、參與之企業。
2.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四)參與計畫博士生費用增核措施:
1.為因應本措施,計畫於申請階段若有約用博士生兼任人員需求,請併同增編費用(研究人力經費項目)並計入總經費計算,俾利審查後一併核給。
2.有關本措施詳細說明,請參閱國科會網站相關公告(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ced2afbb-f4d4-48b3-909f-247d5fbbe2f5?l=ch)。
四、隨函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其餘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件,請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s://www.nstc.gov.tw/)之「動態資訊」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五、研究計畫(申請書)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等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6款規定之相關試驗或實驗者,各等研究內容與方法均應確實送交有關之審查會、委員會或相關單位審查並取得核准文件。
六、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13點所述「政策性措施」,係指「研究計畫生育支持措施」及「鼓勵企業參與培育博士研究生試辦方案」。
七、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八、國科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九、本案聯絡人:
(一)電腦操作相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二)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740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
(三)本案本校聯絡人: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張新瑋小姐(校內分機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