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國科會來函,「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業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以院臺科字第1121046708A號及考臺銓一字第1130700028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請查照轉知。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113年5月13日科會產字第1130030643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科會函以,本次係因應111年6月22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持股比率限制,及鼓
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爰修正旨揭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
(一)第四條:為鼓勵從事研究人員投入科研成果產業化,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要,且
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兼任該公司發起人。
(二)第五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放寬公務員取得股份或出資額之限制,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
條持股限制之規定。
三、檢附國科會來函、「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四、本案另以師大研合字第1130018998號函轉知本校各單位(公告本校電子公布欄)。
五、本案承辦人:研發處產合組董怡伶小姐(分機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