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AT計畫常見問題 Q&A 

  • 事件日期: 2024-07-04
  • 徵求單位:  /  公告單位:

Q1:什麼是UAAT?

     Ans:教育部國家重點領域國際合作聯盟(University Academic Alliance in Taiwan),是由臺灣12所頂尖學校於2023年7月組成,教育部並指定國立臺灣大學擔任大學聯盟聯繫窗口秘書處。成員包含:臺灣大學、陽明交通大學、清華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臺灣科技大學、臺北科技大學、政治大學、中山大學、中央大學、中興大學、臺北醫學大學。為強化吸引優秀國際生來臺就讀與留臺工作,透過大學聯盟盟校之雙邊共同合作發展,達成未來世代產業技術突破、及人才培育與發展。

Q2:UAAT和哪些國外大學聯盟有合作關係?

     Ans:目前UAAT與國外建立合作關係的聯盟共有5個;伊利諾大學系統、德州農工大學系統、捷克大學聯盟、九州沖繩開放大學、德州大學系統。每個國外大學聯盟底下又分為多個學術領域,例如半導體、社會科學、生醫、工程等。

Q3:什麼是領域召集學校?

     Ans:各個與國外大學聯盟合作的學術領域都有1個領域召集學校,領域召集學校得邀集共同召集學校,依各區域分配經費進行合作推動及研提合作計畫,並彙整各成員學校子計畫、組織整合型計畫提送UAAT聯席會議;未來教育部撥付之整合型計畫經費亦由召集學校統籌相關合作運用。

Q4:各大學聯盟的領域召集學校名單?

     Ans:
  1. 伊利諾大學系統:臺灣大學
  2. 德州農工大學系統:半導體-陽明交通大學、太空科技-中央大學、農業-中興大學
  3. 捷克大學聯盟:工程與科技-清華大學、人文藝術與社會科學-政治大學
  4. 九州沖繩開放大學:半導體-臺北科技大學、生命科學/生醫-臺灣大學、工程-中山大學、科學-成功大學、社會科學與人文-臺灣師範大學
  5. 德州大學系統:半導體-臺灣科技大學、健康醫學/科學-臺北醫學大學

Q5:整合型計畫有何規定?

     Ans:整合型計畫應由 2項以上子計畫構成,各項子計畫之間須具有關聯性,每一整合型計畫至少要有 4所 UAAT成員學校及 2所國外聯盟成員學校參與 。(每個子計畫要有 2所 UAAT成員學校參與、1所國外聯盟成員學校參與)

Q6:子計畫有哪些類型?

     Ans:子計畫可以分成「研究計畫」與「人才培育計畫」兩種類型,亦可同時包含上述兩種類型,稱為「綜合型」。

Q7:經費編列有何規定?

     Ans:可編列人事費、業務費、國外旅費及設備費。其他相關規定請參考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Q8:人事費有何規定?

     Ans:本國專兼任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整合型計畫之申請經費 20%,各分項子計畫人事費可以相互流用調整;各項子計畫若有延攬海外人才之需求者,因符合來臺與留臺之計畫目的,該人事費支用額度得不予納入計算。

Q9:計畫提案時程為何?

     Ans:依據教育部規定,各領域召集學校應於113年9月13日前將整合型計畫書提送UAAT聯席會議,並於113年9月23日前提交報部版計畫書至秘書處,教育部於113年9月30日截止受理申請。各聯盟底下學術領域的詳細計畫申請截止日請參照各領域召集學校之公告,目前各校公告之截止日約落在8月初至8月底間。

Q10:計畫執行期程為何?

     Ans:計畫啟動時間須於 113年 12月1日以前,執行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執行至 114年底。

Q11:計畫主持人身份有何要求?

     Ans:主持人須於計畫執行期間為所屬學校/單位之編制內專任教研人員。

Q12:國外合作大學能否使用計畫經費?

     Ans:款項撥付對象限國內學校,但如何運用尊重計畫主持人,計畫主持人可支付給對方大學(如聘請對方大學教師、給對方大學學生獎學金),無經費百分比限制方面限制。雖無限制,但希望以互惠為原則,在合作契約內要將權利義務訂明,例如該筆經費之產出等等,並限定於業務上有需要之經費使用。

Q13:計畫經費可以使用到何時?

     Ans:113年9月底前提出計畫,原則上在113年底前完成核定後,可使用一整年,也有開放到114年年底之可能性,但難以延續到115年度。

Q14:可以編列計畫主持人費嗎?

     Ans:教育部僅限制計畫人事費用不得超過20%,故得編列計畫主持人費,惟本計畫性質為促進人才培育,編列主持人費將可能排擠專兼任助理薪資或推動更多人才交流經費運用空間,宜審慎考慮。

Q15:我想合作的國外大學人員不屬於國外大學聯盟成員學校,可以參與計畫嗎?

     Ans:本計畫需與國外大學聯盟成員學校合作,請以聯盟成員學校教研人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