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112年度「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徵件
一、依據國科會112年5月30日科會產字第1120031395號函及「國科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分下述三型,定義如下:
(一)前瞻技術研發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 (限國內企業 )共同聚焦下世代前瞻技術研發及培育長期關鍵技術研發人才,協助我國產業維持世界領先地位。
(二)產學研發中心型:產學研發中心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共同設立產學研發中心,建立長期穩固之合作關係,透過研發企業先端技術及培育產業技術研發人才,促進產業發展。
(三)領先技術發展型:領先技術發展型計畫:由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聚焦具產業競爭領先優勢之解決方案,鼓勵發展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後續建立長期產學合作模式及衍生下世代創新技術。
三、合作企業鼓勵中小型、新創或國外企業參與,執行期間自112年11月01日至113年10月31日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前瞻技術研發型
(1)合作企業總配合款中提供申請機構研究發展經費每年不得少於四千萬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以不高於前述之經費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金錢出資予申請機構每年應達二千萬元以上。
(2)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
(3)申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者需先提「計畫構想申請書」,審查通過後始可提計畫申請書,合作企業未達三家者,構想書中需強調參與合作企業可達成之外溢效果。
(4)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112年6月26日前先行繳交計畫構想申請書一式 15份 (採紙本作業 )及光碟片1份,由申請人任職機構函送國科會 。
(二)產學研發中心型
(1)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一千萬元,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一千萬元為原則,主導合作企業出資每年應達五百萬元以上。
(2)執行期間最多為三年。
(3)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須另新增研發費用納入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國科會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則。
(4)申請機構應有專責編組或人員,辦理與企業合約議定、技轉協議或人才媒合及計畫推廣等工作,並編列相關經費,其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三)領先技術發展型
(1)合作企業配合款每年不得少於五百萬元,且須高於申請計畫補助款。
(2)執行期間為一年
五、申請程序:即日起受理申請。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資格切結書各1式2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應於 112年7月21日 (星期五 )前函送國科會,逾期不予受理欲申請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者,則應於112年6月26日(星期一)前先行繳交計畫構想申請書審查通過者始得依國科會通知期限內,向國科會網站提送計畫申請書申請。
六、本計畫屬國科會「產學案」之數量管制件數,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件數,共同主持人不列入計算。
七、本案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232。本案本校聯絡人:研發處產學合作組曾小姐(校內分機1218)。
八、為符合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之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本校訂有「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利益迴避聲明書」,請計畫主持人親簽聲明。詳細徵求公告、國科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及本校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利益迴避聲明書內容等,請參閱附件內容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