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 事件日期: 2024-12-10 ~ 2024-12-31
  • 最新公告
  • 徵求單位: 教育部  /  公告單位:

一、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
       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二、旨揭事項業經教育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教育部
       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3年12月6日臺教高(一)字第
       1132203313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