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14年度第一期「推動跨國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案」,擬申請之計畫主持人,請依說明事項於114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提交1式3份跨國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含電子檔)至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請查照轉知。
一、依本校「推動跨國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實施要點」辦理。
二、旨揭計畫為促進本校教研人員進行國際學術交流及合作、發展並研提跨國合作研究計畫,補助本校專任教研人員與國外專家學者共同研提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前置作業經費。
三、本案補助對象申請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計畫主持人須為本校教研人員,並且過去兩年內曾有發表至少 1 篇國際合著研究成果於 Scopus 資料庫所收錄之學術期刊,申請本案之教研人員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若合著對象為畢業五年內之海外指導教授或指導外籍研究學生,得提高補助經費至原限定上限的 1.5 倍。
(二)合作對象為本校國際處公布之重點姊妹校。
四、有意申請之計畫主持人,即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提交1式3份跨國合作研究計畫構想書(以12頁為限,附跨國單位或人員合作同意函),並經計畫主持人簽名後送至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構想書電子檔請另傳送至:se606@ntnu.edu.tw。
五、114年度第一期計畫執行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
六、原則上補助執行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含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及國外差旅費(含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惟業務費經費編列不得超過總金額 25 %為原則。
七、執行成效考核(擇一)
(一)計畫主持人須於原補助期滿兩年內向國科會提出「雙邊協議擴充加值(add-on)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須檢附跨國合作雙方計畫送審證明)或其他類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須檢附送審證明),倘未如期提出者,不再受理計畫主持人申請本項補助。
(二)計畫主持人須與國外合作對象共同合著,並於原補助期限滿 3 年內發表 1 篇研究成果於 Scopus 資料庫所收錄之學術期刊,合著成果列為下次申請時審核評分之參考。倘未如期提出者,不再受理計畫主持人申請本項補助。
八、如有問題,請洽研究發展處研究推動組卓小姐,聯絡電話:校內分機1319,電子信箱:se606@ntnu.edu.tw。
九、檢附本校推動跨國合作研究計畫補助實施要點、構想書格式、成果報告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