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國科會113年8月2日科會工字第1130054397號函辦理。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主持費及規劃費核給標準表」 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配合前揭修正,爰將第二款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得支領主持人研究費、共同主持人研究費之最高額度,修正為依年度徵求公告規定,並於申請時編列,國科會不主動核給。
三、檢附國科會來文與修正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