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
二、修正重點如下(細節請參考修正對照表):
(一)修正第三點:明確增列「造假、變造」行為涵蓋計畫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
(二)修正第十三點:明定當事人停權期間禁止擔任國科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
(三)新增第十三之一點:增訂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之加重處分規定,明確要求至少停權五年,並應併同追回補助費用、獎勵(費)及撤銷相關獎項。
(四)修正第十八點:明確增列學校或機關(構)於學術倫理案件中,未積極配合查處或對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具有重大管理疏失者,得依情節輕重予以終止補助、追繳經費、扣減下期撥款、核減研究獎勵金額或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
三、檢附國科會來函、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各1份。
(二)修正第十三點:明定當事人停權期間禁止擔任國科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
(三)新增第十三之一點:增訂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之加重處分規定,明確要求至少停權五年,並應併同追回補助費用、獎勵(費)及撤銷相關獎項。
(四)修正第十八點:明確增列學校或機關(構)於學術倫理案件中,未積極配合查處或對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具有重大管理疏失者,得依情節輕重予以終止補助、追繳經費、扣減下期撥款、核減研究獎勵金額或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