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有關廢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暨研發成果推廣績優獎勵辦法」一案
主旨:有關113年度辦理本校產學合作暨研發成果推廣績優獎勵完畢後,將予廢止「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暨研發成果推廣績優獎勵辦法」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112年8月2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紀錄及112年8月23日本校112學年度第2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紀錄辦理。
二、 依據旨揭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本項獎勵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同法第3條規定,「產學合作績優獎」及「研發成果推廣績優獎」均以前1年度或自100年度起歷年累計至申請前1年度止之產學合作計畫、技術移轉及授權案件列入獎勵項目。
三、旨揭獎勵辦法業經112年8月2日本校112學年度第1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決議廢止,惟考量本校教師尚有112年度或自100年度起累計之產學合作計畫、技術移轉及授權案件未提出申請獎勵,為避免影響教師權益,將於113年度辦理最後一次獎勵案(屆時另函公告受理申請)完畢後即予廢止,請本校教師預為準備申請獎勵事宜。
四、 檢附「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產學合作暨研發成果推廣績優獎勵辦法」1份。
五、 本案已於112年9月11日以師大研合字第1121024672號函知本校各單位(於電子公布欄公告)。
本案承辦人:研發處產合組董怡伶小姐(分機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