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強化各校營業秘密保護,各校進行產學合作應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措施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3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222號函辦理。
二、請本校各單位辦理產學合作時應依「國家安全法」、「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為落實營業秘密管理措施,本校與合作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營業秘密,請與企業簽訂保密協定。
四、本案已於114年9月30日以師大研合字第1140038992號函轉知本校各單位(電子公布欄公文及發文附件如附)。
五、本案承辦人:研發處產合組董怡伶小姐(分機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