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國科會115年6月22日科會產字第1150041088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點:修正研究倫理審查相關規定與增訂性別考量檢核。
1.將研究倫理審查文件區分為「人體研究/醫療法/人類胚胎等相關」及「個人或群體研究」二目,並分別明定繳交期限(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最遲應於計畫執行起始日當月底前補齊),以與專題計畫作業要點規範一致。
2.新增申請時應檢附研究中「性別考量檢核」相關文件。
2.新增申請時應檢附研究中「性別考量檢核」相關文件。
(二)第八點:修正合作企業配合款編列規範
1.明定各類型計畫(「前瞻技術研發型」、「產學研發中心型」及「領先技術發展型」之編列額度及授權機制,以提升產學合作彈性及促進研發成果運用。
2.新增「先期技轉授權金」及「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等項目,並明定額度上限。
2.新增「先期技轉授權金」及「合作企業自行研發經費」等項目,並明定額度上限。
(三)第十五點:修正合作企業配合款出資基準及調整機制
1.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納入前瞻技術研發型計畫配合款之基準金額範疇。
2.刪除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提供彈性出資空間以包容多元聯盟結構。
3.增訂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不得低於核定補助經費,以提升企業參與意願及兼顧多元合作模式。
2.刪除關於「主導企業出資須達配合款半數」之限制,提供彈性出資空間以包容多元聯盟結構。
3.增訂配合款得依審查結果彈性調整,惟不得低於核定補助經費,以提升企業參與意願及兼顧多元合作模式。
(四)第十七點:修正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規定
1.明定合作企業出資部分,若包含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涉及先期技轉之研發成果依第八點規定辦理,排除由雙方商議約定歸屬之限制。
2.明定未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合作企業,始得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享有優先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權利。
2.明定未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之合作企業,始得於計畫結束後一年內享有優先協商授權或讓與之權利。
(五)第十九點:強化多年期計畫倫理審查文件追蹤
1.增訂多年期計畫涉及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於申請次年度計畫時,應檢附次年度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研究倫理審查核准文件。
2.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2.繳交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三、隨文檢送修正旨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