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發處

:::

科技部徵求「產學研發中心計畫(Academia-Industry Research Center,簡稱AIR Center 計畫)」

公告單位:產學合作組 ╱ 公告類別:計畫徵求公告公告日期:2019-09-16
 一、申請機構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合作企業資格:
 
(一)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者。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及共同主持人: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
 
(三)合作企業: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外國公司未在臺設立芬公司者,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評比機構於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納入評比(例如經美國商業雜誌富比士刊登屬該雜誌評比全球前二千名)者。
 
二、申請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向科技部提出計畫申請書一式10份(採紙本作業)及光碟片1份,由申請人任職機構函送本部。
 
(二)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每期至少三年,最多五年。
 
三、計畫經費:
 
(一)產學研發中心總經費包含本部計畫補助款及合作企業配合款,其申請計畫補助款每年最多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合作企業配合款為現金出資且每年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合作企業由一家以上合作企業共同組成者,其中一家須為主導出資,主導出資之企業,其合作企業配合款須占所有合作企業配合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以既有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轉型申請者,其配合款除包括合作企業原研發中心或產學合作投入費用外,須另新增研發費用納入本計畫合作企業配合款。同時,申請本部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該新增研發費用為原則。
 
(四)申請機構應有專責編組或人員,辦理與企業合約議定、技轉協議或人才媒合及計畫推廣等工作,並編列相關經費,其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四、計畫類型:本計畫屬本部「產學案」之數量管制(quota)件數,核定補助後,列入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件數,共同主持人則不列入計算。
 
五、其餘詳細徵求內容請參考附檔相關徵求文件。
 
六、本案本校聯絡人:產學合作組曾筱嵐(校內分機1218)。
 
最後修改時間:2019-09-16 PM 3:56

cron web_use_log